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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

2021-02-18 11:57:11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以下简称“三定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实行“三定点”管理,并按照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应当由财政部门根据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和车辆实际状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经费,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集中统一管理的车辆,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公开选定“三定点”服务商,明确服务流程和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和评价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务用车“三定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三定点”服务商中选择服务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公务用车“三定点”服务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将公务用车“三定点”有关信息按要求传输到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对非定点服务商提供的车辆加油、维修单据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规定,将公务用车“三定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的情况,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对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三定点”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单位)查处。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三定点”服务商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点服务商收费高于市场合理价、不履行服务承诺等违约失信行为,虚开发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涉嫌行贿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期定点服务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省属驻外机构、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按照本办法原则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原则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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